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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章 儿子不孝!

  “对于抢劫的事实,你认可吗?”方轶问道。

  “认可,这事确实是我干的,我真的只抢了二百一十元,当时我说自己是派出所的,只是想吓唬对方,我真没想那么多。

  再说了,您瞧我这模样,也不像警察啊!要不然对方也不会怀疑我的身份,向我要证件。”肖松情绪有点激动道。

  “嗯,我明白了。如果你父亲委托我为你提供辩护,我会再来见伱,告诉你最后的辩护方案。”方轶说完,开始收拾公文包。

  次日,方轶去中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开始加班加点的埋头分析案情。

  周一的下午,肖老师和他的老伴再次走进了金石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

  “肖老师,我去见过您儿子肖松了,也去中院调取了案卷材料。

  从案卷材料和您儿子的对案件的描述来看,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肖松构成抢劫罪,这一点上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法院认定他冒充人民警察实施抢劫,存在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针对这一点我是有异议的。”方轶道。

  “方律师,您能不能说的更明白些,我听不太懂您的意思。”肖老师皱着眉头道。

  “也就是说,我无法为您儿子做无罪辩护。但是可以试着把「冒充警察抢劫」的情形打掉,为您儿子争取更少的刑期。”方轶道。

  “更少的刑期是多久?”肖老师追问道。

  “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的抢劫罪,没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刑期应该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具体要看法院的认定和您儿子的认罪态度。”方轶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您可以让我儿子少蹲几年大牢,是这样吧?”肖老师道。

  “嗯,是的。”方轶点头道。

  “我儿子做了伤天害理的事,理应被抓,我是个教师,都明白。我这当父亲的从小对他管教少,他母亲对他又比较溺爱……那就按照您的方案办吧,律师费我们今天都带来了。”

  一脸纠结的肖老师看了看满眼泪痕的老伴,将自己的手放在老伴的手背上,轻轻拍了拍,然后说道。

  方轶心中不是滋味,不知道他们的儿子肖松看到此情此景会怎么想。

  方轶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肖松,将自己的辩护方案告诉他,肖松出奇的安静,没多说什么,在委托手续上签完字后,让方轶带话给他父母:儿子不孝!

  有人说,有三个地方最锻炼人,一个是大学,一个是军队,还有一个就是监狱,可能从某种角度来说,这句话是对的。尤其是后两个地方,能够让一个男人更快的长大。

  在十月一放假前,肖松案子的二审终于开庭了。

  中院第八审判庭内,旁听席上坐着十多人,有看热闹的,有被害人的朋友,相互窃窃私语。肖老师夫妻坐在角落里,一声不吭的等着开庭。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看年纪都不大,一个三十多岁,一个二十多岁,两人正在低语。

  审判席上空着,法官尚未入席,书记员正在忙碌着什么,手里的键盘噼里啪啦的响着。

  法庭内有五名法警,两名法警站在门口,三名法警审视着旁听席,转来转去,准备开庭。不一会儿三位法官进入法庭,准备开始庭审。

  三位法官,居中而坐的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法官,面沉似水,两边的男法官年纪较轻。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肖松抢劫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随着话音落下,审判长敲响了法槌:“提上诉人肖松到庭。”

  审判庭大门一开,肖老师夫妻转头看向门口,眼神复杂,只见肖松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带着手铐穿着看守所马甲走进了法庭,坐在上诉人席上。

  审判长在核对上诉人信息,宣读上诉人权利,下面坐着的肖松一直垂着头,不知道在想什么。方轶手里拿着上诉理由,等待着法庭调查的开始。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审判长说完,拿起判决书开始宣读。

  简单的宣读完毕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看向肖松:“下面由上诉人肖松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上说是派出所的,我身上没有任何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法院认定我冒充警察身份进行抢劫,认定错误。我不是冒充警察抢劫。”肖松眼神有些恍惚,不敢看上面的法官。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对上诉人身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侯在案发地点,最终抓获上诉人肖松,说明被害人从始至终并未相信肖松的警察身份。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并从重处罚,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请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肖松,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认定的罪名无异议,我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我不认可冒充警察身份抢劫。”肖松道。

  “检察员可以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上诉人肖松,你认识被害人吗?”女检查员冷冷的问道。

  “不认识。”肖松道。

  “你是怎么知道,被害人在树林里的?”女检察员问道。

  “我走进树林,正好看到被害人在树林里,就过去了。”肖松道。

  “你走过去干了什么?”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告诉他我是派出所的,在抓飘唱的。”肖松犹豫了下道。

  “然后呢?你有出示相关证件吗?或者一些可以表明你警察身份的物品?”女检察员冷着脸追问道。

  “没有,当时他(被害人)问我要证件,我没有,情急之下就把他踹倒了,然后抢了他。”肖松低着头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女检察员看向审判长。

  第274、275章(合并大章)复杂的眼神

  “下面由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肖松,你在案发时穿的什么衣服?”方轶问道。

  “当时是夏天,天热,我穿了一跳牛仔裤和一个大白背心。”肖松道。

  “被害人听说你是派出所的,当时有什么反应?”方轶问道。

  “当时他被吓了一跳,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道。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种不道德的交易,就想进去吓唬吓唬他们,弄点钱。”肖松道。

  “伱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道。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害人报的警。”肖松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肖松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宣称是派出所的,没有佩戴任何带有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道。

  “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抢劫时便对其身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被告人。

  由此可见,被害人并不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仅仅以口头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进而判处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人员的意思表示。

  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军警。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首先针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应做限缩解释,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人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理应从重处罚。完毕。”女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发言。”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对一个法律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几项内容,应进行同类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体受到侵害的程度越严重,行为人所应得到的惩罚也就越重。

  上诉条款中规定的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数额巨大」直接体现出对客体侵害的严重程度,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其他六种加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也应与其大体相当。

  但现实中,其他六种加重情节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有些行为虽表面上符合情节加重犯的构成要件,但社会危害性确实不大。因此,辩护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限制解释,缩小其含义。

  例如,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司法解释就设置了两个要件:一是要求是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二是要求针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思适用。

  由此可见,「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能仅看字面意思,还要看其实质。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仅仅口头称自己是派出所的,与穿戴警用服装或出示警察证件让人误认为是警察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小,与一般抢劫行为无异。

  第二,从立法目的来看,将「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严重损坏了军警的形象和声誉,出于对军警良好形象的维护而作出该项规定。

  但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冒充警察和军人的行为都能真正达到冒充效果,以致对军人和警察的形象造成损害。

  有时行为人的拙劣「演出」当场就被识破,被害人根本不相信行为人冒充的军警身份,更不用说通过「冒充」对被害人形成精神强制,行为人在冒充手段失败后,只能依靠暴力实现其犯罪目的。

  在这种情形下,冒充行为在整个抢劫犯罪实施过程中没有起到实质的促进作用,冒充行为也未造成军警形象、声誉的损害。

  如果一概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

  本案中,上诉人肖松的行为便属于上述情况,其自称是派出所的。但是被害人不相信他,并向他索要证件。因未能达到冒充的效果,故肖松采取了暴力手段抢劫财物。

  第三,刑法设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一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并设置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普通抢劫犯罪更为严重。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行为除了造成军警形象声誉的损害外,也使被害人在误认为对方是军警人员的情况下,降低防备意识,不敢反抗,或者失去了反抗的最佳时机。

  因而该种抢劫行为相较于普通抢劫表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上诉人肖松的表演过于拙劣,致使其「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根本未被被害人认可,被害人也不认为其是警察。

  由此可见,肖松的这种抢劫行为与一般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无差别。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加重处罚,判处肖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罪刑不相适应。

  综上所述,上诉人肖松在抢劫时自称是派出所的便衣民警。

  虽然具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但其仅仅是口头宣称系警察。既没有穿着警察制服,也没有驾驶警用交通工具或使用警用械具等,更没有出示警察证件,以普通人的辨识能力能够轻易识破其虚假身份。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案发后,被害人每天晚上去案发现场蹲点,试图抓住对其实施抢劫的肖松,由此也可看出,被害人在案发当时根本不相信肖松是警察,肖松的冒充行为明显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和效果,也没有损害警察的形象,社会危害性与一般抢劫无异,不应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院于2016年1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看上述指导意见。)

  旁听席上有人欢喜有人恨,肖老师夫妻觉得方轶啼哩吐噜的说了一大堆。

  虽然听不懂,但是感觉方轶很卖力的样子,心里对方律师很认可。

  被害人的朋友们却在心中暗骂方轶多事,为抢劫犯辩护,缺德,生了孩子没屁眼。只可惜他们的愿望无法实现。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上诉人做最后陈述。上诉人肖松进行最后陈述。”审判长道。

  ……

  “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进行当庭宣判。请法警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随着审判长手中的法槌落下,庭审结束。

  十分钟并不长,坐在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时不时的看下手表,计算着时间。

  此时他们的心情十分复杂,既害怕最后宣判时刻的到来,又想让法官尽快宣判结束眼前的煎熬。

  法槌声响起,肖老师夫妻随着众人起立后又坐下,然后向前望去。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上诉人肖松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对其身份产生怀疑并多次守侯在案发地点,最终将上诉人肖松抓获,说明被害人并未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并施以刑罚,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对上诉人肖松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法院第3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听到判决后,方轶松了一口气,十一年改判为六年,这个结果应该可以跟肖老师交代了。

  宣判后,旁听席上的肖老师夫妻并未显得激动,只是眼泪哗哗的往下流,两人起身紧盯着被带出法庭的儿子。

  肖松在离开法庭的那一刻看到了老迈的父母,他的眼神中有不舍、有悔恨,还掺杂着一些复杂的情绪,在法庭大门被打开后,他看了一眼自己的双亲后,被法警带出了法庭。

  “方律师,谢谢您。”法庭门口,肖老师低声道。

  “回去吧,六年有期徒刑,如果肖松表现的好,说不定可以减刑,提前释放。你们千万要保重身体,别太伤心。”方轶规劝道。

  “嗯,以前天天骂他,恨他,他真被判了,心里反而念叨他,哎!”肖老师叹了口气,仿佛一下苍老了许多,随后他扶着老伴出了法院。

  方轶一扭头,见旁听席上众人看向自己的眼神不善,心中一紧,这帮家伙不会是想报复律师吧。

  想到此处,他急忙用手机软件打了一辆黑车,待人都走的差不多了,才匆匆下楼,乘坐黑车回律所。

  二月开始了,奉上一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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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不多说,今天更五章!

  给各位书友鞠躬了!谢谢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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